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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7:23:22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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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今后将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则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三)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帐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四)证券投资基金按现地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六)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进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起一个号的规划,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中签字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七)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书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二、操作程序
  (一)T─2刊登招股书概要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发行公司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
  (二)T─1刊登发行公告
  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三)T+0自愿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主自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中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摇摇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只签号分别传递给签率,并在公安局机关的监督下组织缩员
  (五)T+2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收缴股款
  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帐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
  (七)T+4交割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八)T+5划款
  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三、附加说明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流程见附件)。
  (二)投资者同时持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分别计算市值;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只根据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三)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应抓紧做好技术准备及有关宣传工作,帮助投资者熟悉新的发行方式。要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新股申购中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月二十二日实施。
  附件: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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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5]1号

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了贯彻落实今年4月22日召开的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国爱卫会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现将今年调研督导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内容
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入夏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情况;卫生防病工作情况;卫生城市、卫生镇巩固情况;农村改水改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等。
二、调研督导范围和方式
这次调研督导分为6个组,每组抽查2个省份。被抽查的省份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为必查城市,另外再抽查一个“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如没有“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则抽查省级卫生城市(镇)。
调研督导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调研督导人员与时间
每个调研督导组组成人员有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公共卫生专家、省市爱卫办主任以及全国爱卫办工作人员等。
调研督导活动定于2005年8月起陆续开展,各调研督导组抽查省份和行程由全国爱卫办另行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石油天然气管道通过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问题,我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协商一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使用的林地,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单位依法支付林地和林木补偿费,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上述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以项目所在地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相应类型)为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依据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的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100%;
(二)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90%;
(三)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基数的80%;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基数的55%;
(五)宜林地等其他林地,为基数的40%。
三、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林地补偿标准低于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限制林地使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范围为准。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